【资本策论】 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兼顾债权人利益

11-05  启盈配资

  熊锦秋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对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等问题进行明确。笔者对此简要分析并提出拙见。

  此前《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214条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通知》对此拟进一步明确,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以未分配利润负数冲减至零为限,依次冲减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冲减股东投入形成的金额确定、由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资本公积金余额不得为负。

  按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亏损,再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然后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统称为盈余公积金,本身就是公司税后利润转化而成,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属于“原汤化原食”,即便全部用于弥补亏损,也合情合理。

  而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接受捐赠、财产重估增值等,其主要表现为一种账面增值,不是由企业经营行为产生,因而与利润完全不同;按《公司法》,公积金还可用于扩大生产或转为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公积金被为称储备金,资本公积金更被称为准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打破了资本和利润的界限,在弥补亏损后再进行利润分配,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债权人利益。因此,对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理应有所控制。

  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债权人等,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应有效维护。如果在盈余公积金全部用于弥补亏损之后,所有的资本公积金也用于弥补亏损,此时也等于基本排除了公积金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可能性,公司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可能未得到应有尊重。

  对此笔者建议,《通知》不妨修改为,在用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之后,仍不能弥补的,可用由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弥补之后资本公积金余额不得少于原有金额的50%;否则,资本公积金作为准资本金的名头就名不符实,理应保留资本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等可能性。

  牵一发而动全身。公司弥补亏损操作,虽然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调整,但却关乎公司的分红资格。按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可用于股东分配,只有先填补亏损这个窟窿之后,才可谈给股东分配利润,否则股东应将违法所得的分红退还给公司。公司用公积金抹平亏损窟窿之后,自然也就拥有分红资格。

  要公平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在公司分红实操中就应防止公司变相分配公积金。比如,公司在本年度净利润出现亏损,而此前未分配利润也为负,那么即便公司用公积金弥补所有亏损之后仍有剩余,显然不应允许分红。

  还有一种情况:公司历年未分配利润为负,而本年度有净利润。对此笔者认为,公司可先尝试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此时笔者建议资本公积金应保留50%),如果不足弥补亏损,就再用当年净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之后还有剩余、未分配利润转为正数,应该可以分红;如果此时用当年净利润弥补还难以填平之前亏损窟窿,那么当年不能分红。

  总之,公积金尤其是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有助于给未分配利润为负的绩优公司后续实施分红提供便利,进而引导公司形成股东主权理念,充分尊重股东分红权等权力,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适当兼顾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利益,推动各方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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